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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改就业[2008]2215号


   

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

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、旅游局、人事厅(局)、劳动保障厅(局)、商务主管部门、财政厅(局),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,各分行、营业管理部,各省会(首府)城市中心支行,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:

   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》(国发[2008]5号)精神,进一步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国家旅游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商务部、财政部、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《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》,经国务院同意,现印发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
    附件: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

 

国家发展改革委

旅游局
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

商务部

财政部

人民银行

二○○八年八月二十一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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